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想在美容院“变美”
没想到商家无资质经营案情回顾
小美是温某美容院的常客,某天看见温某在朋友圈发布丰胸产品的广告,便向其咨询相关事宜。温某告知小美该项目是由夫妻杨某、陈某来做,小美同意后,温某便邀杨某、陈某来自己店里。杨某、陈某分三次向小美注射丰胸产品,并收取丰胸费5万元。
服务结束后不久,小美身体出现不适,温某说是小美身体吸收不了注射成分,需要植入假体,小美便前往福州一医院做了假体植入手术。但小美的身体并没有好转,便去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反馈双乳无回声,需定期复查。
小美认为温某、杨某、陈某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经营的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服务与化妆品、护肤品批零兼营,没有丰胸资质。温某在朋友圈发布丰胸充值广告,邀集被告杨某、陈某给小美做丰胸服务,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生活需要,具有明显的消费者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温某经营的美容院无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资质,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资格。陈某、杨某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资质而向小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主张其存在欺诈,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温某、杨某、陈某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5万元赔偿给原告小美。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
进行美容诊疗服务
如果身体在术后出现不良反应
务必立即就医
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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