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数万元注射“美白针”,竟出现这种症状
作者:essmw 来源: 时间:2024-04-22 07:00:00
厦门女子花数万元买“美白针”
万万没想到
注射后竟出现这种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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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事
提醒所有爱美的女性
都要好好看看
女子花3.6万元买“美白针”,注射后却“感觉心慌”,为此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涉“美白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今年央视3.15晚会也曝光了医美乱象,一批批打着化妆品名义的美容针剂,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最终被注射到消费者脸上,而有些美容针剂甚至连药品备案都没有,属“三无”注射产品,具有严重危害性。
花3.6万买“美白针”
注射后“感觉心慌”
为了自身美白需求,来自厦门的许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在广州的微商高某,向其咨询美白项目产品。高某为其介绍了一款“进口高浓度VC美白针”的产品,称该产品具有身体美白、抗衰老、杀死癌细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护士上门注射等。
双方经过微信沟通后,许女士向高某转账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12次使用量的“美白针”产品。据介绍,该“美白针”每次使用量是一组产品,每一组产品里有三瓶。
付款后,高某通过快递向许女士邮寄了“美白针”产品。收到快递后,通过高某对产品使用方法的指导,许女士自行找了护士朋友为自己通过静脉注射了一组“美白针”产品。在使用一组产品后,许女士称:“注射后感觉心慌,就未再使用产品了。”
经查询快递信息,许女士发现产品寄送地址为西安市,另外,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信息、说明书,也没有产品的药品批准字号、合格证明材料等。许女士认为高某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法的药品,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退还购物款36000元,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涉“美白针”属劣药
法院判退一赔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许女士出售“美白针”,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美白针”虽未经我国药监局审核通过备案为合法医美药品,但是,结合“美白针”的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同时,案涉所谓进口的“美白针”没有正规的进口手续,且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美白针”应属于“劣药”,即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但是,被告仍应为其明知销售的“美白针”缺乏正规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又故意销售的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实际交货12组“美白针”,每组3000元,共计36000元;原告还确认已另行找人为自己静脉注射1组,其余11组尚未使用。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针”后明知没有中文标示,不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随意找人为自己注射药品,具有一定主观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判定无效,双方的过错情况,原告使用药品的情况以及原告自称至今未发现明显身体损伤等几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已使用的一组“美白针”价款3000元的十倍即30000元,以及向原告退还全部“美白针”价款36000元。鉴于案涉“美白针”系不合法不合规药品,为防止被告二次销售,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退还产品不作为被告向原告退款的对等条件,原告可不向被告退货,但应自行销毁产品,不得再自行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
没有合法进口手续
存在很大健康隐患
法官说,本案中的静脉注射“美白针”就是目前我国医美市场中颇为流行的美容针剂,被众多追求“美白”的爱美人士追捧。市面上流行的此类“美白针”主要成分包括谷胱甘肽、氨甲环酸、维生素C、传明酸等成分,这些成分在医院主要用于肝脏保护等,一部分人会发生皮肤变白的“副作用”,但该类“美白针”从未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核通过及备案,尤其是本案中所谓进口“美白针”无任何中文标示,更是没有合法的药品进口手续,该类成分不明、配比不明、来源不明、卫生标准不明的产品若被肆意注射进消费者身体内,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
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医美注射产品时一定要认准国家药监局批准备案的正规产品,应向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购买该类产品,不可向资质不明的微商等个人购买。若发现商家存在不法欺骗行为,应立即停止使用产品,并及时收集证据维权。在美容针剂产品不符合国家药监局强制性备案规定的情况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的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则买卖合同关系也为无效,卖方不仅要退还买方全部的货款,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官提醒说,针剂注射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存在手术风险,消费者自身在注射美容针剂产品时也必须选择执业医师在注册医疗机构进行操作,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 普法:哪些药品算假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虽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做美容还是要谨慎
特别是往体内注射药物
这可开不得玩笑
要知道类似的事情
并非第一次在厦门发生
女子花12万打美容针,竟进了医院
2022年4月18日晚10点,钟女士的妹妹小云(化名)前往湖滨南路823号能群大厦,在大厦16楼一住宅内的私人机构注射“医美针剂”,次日凌晨1点离开。“针打了两个地方,一个是臀部,打‘胶原蛋白’;另一个是肩膀,打‘玻尿酸’。”小云说,两个部位分别打了20针左右,总注射量约400毫升。
注射完后,她的肩部有些酸痛,但臀部却痛感剧烈。此后几个小时,小云陆续出现发热、呕吐、畏寒等情况,最高体温达39.9摄氏度。4月19日清晨,小云难忍身体不适,拨打120,被送往医院急诊,院方对其进行了抗感染治疗。住院9天后,小云昨日出院。她将住院病历拍照发给记者,医院出院诊断一栏写着:“脓毒血症、软组织感染、异物反应、低血钾症”。
4月19日傍晚,钟女士来到能群大厦,希望取回小云注射的药品。“对方从垃圾桶里翻出几个玻璃瓶。”钟女士说。随后,她向记者展示药瓶照片:两个透明玻璃瓶,一大一小,瓶身都印有“慕颜王胶原蛋白”字样、一串英文字符和LOGO,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信息。
事发后,钟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思明区卫健局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一批涉嫌违法的药品和器械进行封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思明区卫健局依法对被投诉当事人涉嫌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女子爱美打减脂针,结果惨了!
39岁的杨女士与李某两人多年前就相识,因杨女士常到李某开设的美容店美容,一来二去就成了老主顾。在李某的游说下,杨女士鼓起勇气在肩膀处注射了减脂用的美容针(肉毒素),并支付费用1800元。3天后,杨女士感觉头晕、乏力、胸闷,李某却称是正常反应,一周之内便会痊愈。没想到之后杨女士的情况恶化,几天后住进了医院,并被确诊为肉毒素中毒 ,转入加重病房。
杨女士住院32天,共支付医疗费8万多元。出院后,她仍时常感到右上肢上抬困难并伴有声音嘶哑的症状。
2018年11月,针对李某上述非医师行医行为,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李某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3万元,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杨女士出院后,得知李某为其注射的肉毒素剂量远远超出人身体所能承受的标准,多次尝试与李某商讨赔偿事宜,但对方均置之不理。
2019年1月,杨女士报警称自己打美容针后肉毒素中毒。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杨女士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给杨女士注射肉毒素,造成杨女士肉毒素中毒,侵犯了杨女士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应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多元。
总而言之
想要通过医学手段实现变美
可以理解
但请务必谨慎选择医美机构
别轻信熟人朋友介绍
不听信广告吹嘘宣传
以免掉入“美丽陷阱”
如果发现遇到不靠谱的美容院
请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或12315投诉举报
维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海峡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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