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日前,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贴的布告中了解到,该院7月9日依法对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黄少泄4名罪犯执行枪决。这4名罪犯分别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处死刑,上诉被驳回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一块槟榔地,矛盾常发生
一言不合下,生死一念间
罪犯郑泽云。罪名:故意杀人罪
因槟榔地纠纷,持镰刀砍死堂嫂,砍伤堂兄
根据法院布告,故意杀人犯郑泽云,又名郑振云,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于万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大茂镇联光村委会旧州村五队。
郑泽云和被害人郑某某系同宗堂兄弟关系,两家在大茂镇联光村委会旧州村“牛金桥”山处各有一块槟榔地,并以中间的椰子树为界。因椰子树归属等问题,两家经常发生矛盾。2019年4月6日,郑泽云认为郑某某家越界将槟榔苗种在自家槟榔地里,便先后找郑某某的父亲及村干部反映情况,但未获解决。4月7日6时许,郑泽云持一把木柄镰刀去郑某某家理论此事,与在房门前玩手机的郑某某之妻朱某某(殁年47岁)发生口角。朱某某边用手机对着郑泽云录像边说“泽云要拿刀过来砍我”。郑泽云认为朱某某挑衅自己,遂持镰刀朝朱某某头、面、颈等部位连砍数刀,致朱某某左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郑泽云看到闻讯赶来的郑某某,又持镰刀追砍郑某某。郑某某的父亲上前抱住郑泽云,但郑泽云仍持镰刀砍中郑某某的头、臂等部位,致郑某某重伤。
酒后惹是非,尖刀助气焰
杀疯拦不住,无辜村民伤
罪犯陈文望。罪名:故意杀人罪
酒后闹事,持刀刺死村民并刺伤其两个儿子
故意杀人犯陈文望,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万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长丰镇边肚村委会高郎村9号。
陈文望2012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0日21时许,陈文望酒后到长丰镇边肚村委会办公楼二楼参加创业培训。上课期间,陈文望以村里水利坍塌,无水灌溉为由,在教室里吵闹。陈文望的父母和村委会文书劝阻无效,陈文望到庭院内继续吵闹、谩骂。被害人黄某某(殁年54岁)劝说陈文望时招致陈文望不满,二人发生口角。陈文望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尖刀,挣脱母亲阻拦,朝黄某某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黄某某双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次子黄某然路过闻讯上前阻止,被陈文望捅刺胸、腹部等处数刀致重伤。同在村委会参加培训的黄某某长子黄某程闻声出来阻止,被陈文望捅刺胸部等处多刀致轻伤。
常念兄嫂坏,恨意难释怀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罪犯陈冠吉。罪名:故意杀人罪
常年关系不睦,因琐事持刀刺死胞兄和嫂子
故意杀人犯陈冠吉,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于文昌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文昌市清澜镇南海村委会龙潮村五队。
陈冠吉与其胞兄陈某(殁年47岁)、嫂子方某某(殁年40岁)常年关系不睦。2011年2月7日10时许,陈冠吉再次因琐事与陈某、方某某发生争执,方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将双方劝离现场,但陈冠吉仍耿耿于怀,产生报复之念。当日19时许,陈冠吉来到陈某家门前,出言挑衅陈某、方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陈冠吉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陈某胸腹部捅刺数刀,致陈某因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方某某见状逃跑,陈冠吉追上方某某,持刀朝方某某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方某某因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酒壮恶人胆,伤人不罢休
躲了十余年,法网终难逃
罪犯黄少泄。罪名: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
酒后殴打公安干警致死,19年后因醉驾落网
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犯黄少泄,又名黄少池、卓少池,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本号村委会祖什村,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镇贝湾村委会革新村。
2002年5月15日16时许,黄少泄和黄某某酒后在陵水黎族自治县祖关镇李某某的桌球店,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黄少泄殴打李某某致其轻微伤。后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黄少泄离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卓某某(殁年37岁)获知该情况后,驾驶摩托车追赶二人。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九曲村路口处,卓某某追上黄少泄、黄某某,示意二人停车,口头向二人表明自己系公安人员,并告诫二人不要再去李某某家的桌球店闹事。黄少泄不服,与卓某某扭打在一起。黄某某上前帮助黄少泄殴打卓某某,黄少泄脱身后捡起一根木棍,多次殴打卓某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致其受伤倒地,后与黄某某一起驾乘摩托车逃离。与黄某某分开后,黄少泄又返回现场徒手击打卓某某的头、背部等部位。卓某某经送医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2021年3月29日18时许,黄少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零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4名罪犯同日海口伏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少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罪犯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黄少泄不服判决,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维持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黄少泄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罪犯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核准对罪犯黄少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7月9日在海口市将罪犯郑泽云、陈文望、陈冠吉、黄少泄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转自:海南特区报(记者 畅凯)